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培育)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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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9-01-01

一、基本原則

按照企業自愿、科學公正、公開公平的要求,堅持經濟指標與創新能力相結合、現實情況與發展潛力相結合、自主內源與引進吸收相結合、遴選培育與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同時兼顧戰略性新興產業行業特點和地區布局,好中選優。

二、工作目標

在智能制造領域認定一批創新能力強、掌握核心關鍵技術、經營狀況良好、主業突出、產品市場前景好、對產業帶動作用大、發展初具規模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培育)企業。

三、培育和認定的產業范圍

申報主體為我省從事智能制造領域相關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以及提供系統解決方案,開展智能制造系統集成服務,發展已初具規模,在本領域具有國內乃至國際領先優勢的企業。智能制造具體指運用數字化、網絡化、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技術,研發制造具有感知、決策、執行功能的各類智能裝備和產品,以及智能制造系統集成與應用服務,包括:

(一)智能制造成套裝備和系統。

? ? 數字化加工車間和自動化生產線(機械加工、汽車摩托車、軌道交通、航空、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制造等行業);流程制造領域數字化車間(化工冶金、紡織建材、造紙印刷、食品醫藥、材料、家電、新能源、新材料等行業);典型制造領域所需的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裝備。

(二)智能測控裝置與系統。

工業機器人、機械手;數控加工裝備(高檔數控機床、數控雕銑機、伺服壓力機、加工中心);控制系統(DCS、PLC);智能識別系統、遠程監控系統、定位遙感系統;自動導引車;智能傳感器、智能儀器儀表、在線檢測分析裝置;精密傳動裝置、伺服裝置、變頻裝置;安全檢測與預警系統。

(三)智能制造技術集成應用與服務。

集成和應用智能技術、核心智能測控裝置以及智能制造成套裝備或系統,為傳統產業、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提供智能技術服務和系統解決方案。

(四)其他具有感知、決策、執行功能的各類制造裝備、智能產品及相關集成應用服務。

四、申報條件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廣東省境內登記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智能制造研究、開發和生產以及提供系統解決方案,開展智能制造系統集成服務。具體條件如下:

(一)管理規范。

有明確的企業章程,規范的生產、技術和財務管理制度,具有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能力和制度,依法納稅,守法經營,近兩年無違規違法記錄。

(二)企業規模。

目前在冊企業員工數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專職從事研發的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達20%以上。近兩年年均銷售收入達5000萬元以上,其中新興產業產品和業務收入占比不低于70%。

(三)行業地位。

在所屬行業領域處于國內乃至國際領先地位,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能夠代表行業發展趨勢,引領行業發展方向。

(四)創新能力。

企業設有或正在建設R&D機構,擁有相應的技術先進的研究開發設施,與國內外大學、科研機構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近兩年R&D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平均達3%以上。至少擁有一項以上所在領域核心發明專利或其獨占許可權,整體技術水平居行業領先。

(五)盈利能力。

企業經營業績良好,財務穩健,近兩年連續盈利,銷售收入和利潤總額呈穩定上升勢頭。

五、組織與管理

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培育)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組織,各地市(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屬企業集團配合實施。

(一)申報和評審程序。

1. 企業申請。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按照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提交紙質材料到所在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2. 地市經信主管部門初審。由地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是否同意企業申報的辦理意見,匯總企業申報紙質材料后于指定時間內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3. 綜合評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根據綜合評審結果,成績達到合格以上的企業為候選企業,其中成績達到優良以上的企業列為候選骨干企業,其余為候選培育企業。

4. 現場考察。對候選骨干(培育)企業,必要時(如需對某些申報材料作進一步核實)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申報條件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

5. 公示及認定。根據綜合評審和現場考察結果,提出擬認定的廣東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骨干(培育)企業名單,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發文認定。

(二)申報材料。

1. 申報書。

2. 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其復印件,包括:

(1)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2)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近兩年會計報表;

(3) 企業擁有或享有獨占權的核心發明專利證書復印件;

(4)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級R&D機構的證書或文件復印件;

(5)企業人員花名冊(超過100人的企業,只列科技人員及專職R&D人員);

(6)其他反映企業某方面能力的證明材料,如新產品鑒定證書、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企業及產品認證證書、獲省部級以上獎勵證書、列入省部級以上項目計劃的批準文件、牽頭起草的行業以上標準、有效納稅證明、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三)監督管理。

1. 新興產業骨干和培育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二年。到期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組織資格復審。

2. 對新興骨干企業和培育企業資格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對未通過復查的骨干企業,降為培育企業繼續培育。對兩年中企業經營業績突出、創新能力強,綜合評審成績居行業突出位置的培育企業,可晉升為骨干企業。

3. 若企業在申報骨干(培育)企業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或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將撤銷其骨干(培育)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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